在中国,县长作为政府工作人员,其行为受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。因此,如果县长推销水仙茶是一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,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。
首先,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县长,其职责是为民服务,维护社会稳定,而不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。如果县长推销水仙茶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,那么就违反了公务员廉洁行为规定,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,属于职务犯罪。
其次,水仙茶作为一种商品,推销行为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,如果县长在推销水仙茶时利用其政治地位、职权资源或者政府公共资源,干扰市场秩序,妨碍公平竞争,那么也属于违法行为。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公平竞争环境,还会导致利益输送,损害公共利益。
值得注意的是,政府官员在公共场所推销商品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。如果县长推销水仙茶时,强迫或者诱导公民购买,或者获取了公民的私人信息用于推销行为,那么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,属于违法行为。
因此,县长推销水仙茶,如果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,干扰市场秩序,侵犯公民权益,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。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,建立健全的廉政机制,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,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。同时,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,自觉抵制和举报腐败行为,共同营造廉洁诚信的社会环境。